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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保部拟推出高风险企业强制“环责险”

发布时间 2012-11-02

对一些环境污染高风险企业来说,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将成为必须。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规定,环保部已牵头起草相关意见,对上述试点的范围、程序、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通过试点为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提供更为充分的实践依据。
    环责险国内早已开始试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又称绿色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以企业发生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商业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20世纪六七年代的西方国家。如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而在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践也早已开始。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资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部分城市如大连、沈阳、长春等地,一些保险公司与地方环保部门合作推出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市场成效并不理想,到90年代中期相关保险产品就退出了市场。
    第二个阶段则是以2007年底由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标志,环保部、保监会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定“到2015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使该制度在应对环境污染事故带来损失的事件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2008年,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在江苏、湖北、湖南、重庆、深圳、宁波等地展开,并初步确定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等作为主要对象开展试点。截至2011年年底,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区域扩展到14个省市。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成为应对环境问题综合机制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秦天宝教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在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今天,实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义重大:对于企业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经由保险公司的监督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同时,将被保企业不确定的较大损失转换为固定保费支出,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对污染受害者而言,有利于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对政府而言,可以减轻政府相关支出。另外,也可促进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企业环境污染的监控。
    拟推高风险企业强制环责险
    对于目前国内环责险实践存在的问题,上述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专家建议,加强探索在重点污染行业、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责任险;环保部门联合保监会、保险公司开发合理可行的重点污染行业环境保险产品;此外,要促进建立一批环境保险产品服务中介机构和环境责任仲裁机构;要尽快推进在环境事故高发区、环境风险大的特定区域开展大范围试点,如考虑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选择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使用危险物质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排放有毒污染物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等的行业企业内开展试点。
    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国家也已有规划《“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就提出,以《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六大重点领域、重金属排放行业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行业为重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抓紧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配套技术规范,包括各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研究,并提出对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企业和承保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和政策优惠的措施建议。
    此外,围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环保部正在积极争取在《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增加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的规定。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的规定,环保部已牵头起草相关意见,对上述试点的范围、程序、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通过试点为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提供更为充分的实践依据。当前上述草案稿已上报国务院。
    地方环保部门也在行动。内蒙古环保厅相关人士此前告诉记者“十二五”期间,将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力度,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强制保险试点工作。山西省环保厅相关人士则向记者表示“十二五”期间,将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基础上,扩大到所有重污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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