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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有限修改”近日渐成新共识

发布时间 2012-11-02

环保法修改因为将对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备受关注,自去年启动以来,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各种观点激烈交锋,目前基本达成“有限修改”的共识。
    环保法修改紧锣密鼓
    在环保法颁布22年后的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将环保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随后,环保部成立了环保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并起草了修改建议初稿(简称“初稿”)。2011年9月,环保法草案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环资委。2011年,环保法修正草案稿(简称“送审稿”)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阅,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国务院办公厅征求意见。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暨研讨会上,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强调,配合全国人大修改好环保法,是全面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他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其他经济综合和法制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部门间联动,共同推进环境政策法制工作创新。
    近日,中国最大的环保社团、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致函全国人大法工委并建议,环保法已经到了非修不可的阶段,思想可以再开放一些,步子可以再迈得大一些,如立法应进一步在法律条款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而现行环保法及修正案草案在此方面的规定明显不足。
    除此之外,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近期主办的“环保法修改专题研讨会”,立法机构、环保部门、地方公检法机关、环境法学界等人士均提出了各自主张。
    “有限修改”成最新共识
    在上述研讨会上,兼任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的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称,人大代表关于环保法修改的议案已经提了16年,本次环保法修改的机会来之不易。
    他呼吁,与会专家学者总体赞成送审稿的技术路线,都支持尽早解决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所有问题都要求解决的难度很大,全面修改不可行,现在要抓住时机和优势,“哪怕解决几条也是对环保法的推进”。他同时承诺,全国人大环资委将认真研究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
    所谓“技术路线”,就包括“有限修改”原则。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蔡微表示,对一些目前还在研究探索、尚在试点、存在争议、可改可不改、不改也不影响法律执行的内容,本次的修改没有涉及。环保部相关官员也认同这一观点。他表示,即便有些立法建议进入不了新环保法,也可以为下一步大气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条例等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环保部一位官员表示,要按照部领导提出的“敢于提出,善于放弃,勇于坚持”的要求,继续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法工委针对环保法实施过程和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等有针对性的问题,围绕“加强政府的环境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推动公众参与、强化法律责任”等重点领域,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做好环保法的修订工作。
    环保部下属研究机构一位负责人介绍道,目前比较主流的意见是“8+1”修改法,即把重点放在修改和完善环保管理制度上,集中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环境监测、公共环境权益、环境标准、跨行政区协调、政府环境责任”这8个方面和“法律责任强化”这个综合调控。
    但他承认,如果真按照这个思路修法,可能引发两个重大问题:一是把本来应该进行改革的现有环保管理体制及其配套政策固化下来,给今后调整环保战略和改革体制机制增加难度;二是没有用好用足修改“环保基本法”的机会,“这是高度稀缺的资源”。
    “今年以来,‘有限修改’原则基本成为各方的最新共识,这是环境法学界实现不了战略层面大改动的妥协,但现在‘送审稿’在战术层面都出现倒退的迹象,这就说不过去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原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蔡守秋15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在一次环保法修订内部研讨会上,自己与立法机构人士展开了激烈辩论,因为“初稿”中新增的多个增强环保法执行力的条款,已在“送审稿”中被删除。
    专家官员攻防修法幅度
    多位受访专家学者向记者证实,在“初稿”成为“送审稿”后,“按日计罚”“政策环评”等条款已被悄然删除,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环保法修订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曦认为“方向对头,步子不大”,中华环保联合会一位专家透露:“有关部门……‘不动筋骨’的理由也表述为‘时机尚未成熟’,以及遭遇地方政府的重重阻力。”
    中华环保联合会这位专家透露,“地方政府环保绩效考核”曾经写入环保法某一版的草案建议稿,即对没达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由环保部“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约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并在全国通报”。该专家称,由于这一内容空前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并使得环保部门的权力扩张,“已经在送审稿中删除了”。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告诉记者,立法机构认为,“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等环境经济政策的主管部门不是环保部门,不应列入新环保法,“但我认为,这部法律是国家的环保基本法,而不是环保部门规章,不应局限在环保部门的职能范围内”。吕克勤建议,环保部门别把修法作为强化环保执法权(如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冻结权、扣押权)的手段,从而引发其他部门分歧。
    一位参与环保法“初稿”专家咨询的环境法学家15日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称,在各方对修法幅度尚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不修法比修法好,可以再观察一段时间。
    一位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则对“维持现状”表示担忧。他认为,当前,环保法与各个单项的污染防治法和资源保护法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处于同等法律位阶,使得环保法难以发挥其母法的作用,在实施中被虚置起来。如果实在不能将其升格为全国人大通过的“环境基本法”,他建议,至少应该确定当前的修改思路:将环境和资源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重点解决不同环境要素、不同资源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调、综合、平衡问题,设计和提炼综合性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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